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承担债务吗?法院判了!

2021-09-18 15:21 齐鲁壹点·海报新闻

近日,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8年1月2日,张贺(化名)向李图(化名)借款11200元。张贺作为借款人,牛飞(化名)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摁手印。因借款到期后因张贺无力偿还,牛飞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该借款。

2021年4月份,张贺因煤气中毒去世。小阳(化名)系张贺的养女,张贺与葛慧(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小红(化名),2017年12月1日,张贺与葛慧离婚,小红随葛慧生活。

张贺于2021年4月份去世,遗产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二号商贸园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张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阳、小红。

在诉讼过程中,小阳提交书面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张贺遗产的继承权。

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牛飞垫付款11200元;小阳对本案垫付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本案中,张贺向李图借款11200元,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牛飞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张贺偿还借款后取得对张贺追偿的权利。张贺去世后,该债务不会随着张贺的去世而直接消灭,牛飞依法有权向张贺的法定继承人小阳、小红主张权利。法定继承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小阳已向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对张贺遗产的继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小阳对张贺的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小红未放弃对张贺遗产的继承,依法应在其继承张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记者 刘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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